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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须知
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须知
一、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报税务部门备案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可以自行立项也可以向市科技部门申报立项。但立项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预算》等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表》,税务部门备案后作为今后在成本中加计扣除的依据之一。
二、技术开发费应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内容: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和其他费用。
企业应正确核算和合理归集技术开发费支出,把技术开发费归集在专门的会计科目下进行统一核算,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自主申报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申报
已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自主申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
四、税务部门将主动对企业进行政策业务辅导
为更好地落实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对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并对纳税人进行访谈,请纳税人填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表》,共同评估政策的作用和效果,以检验和评估税收政策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反馈,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支持企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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