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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冠省名要求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9 17:47:00
 

  (1)如需直接冠用省名的,须按省工商局规定的冠名条件呈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名称可以冠“浙江”字样:
  A、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公司;
  B、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场馆、旅行社、种养业公司;
  C、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公司;
  D、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如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开业的公司名称预登记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变更的公司名称预登记报原登记机关初审同意后,再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
  (3)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特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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