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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8〕72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行我县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工作机制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状况等情况,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规范有序,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3.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4.坚持分工协作。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努力争取在2008年底前,在我县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苍南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社保核定、地税征收、年度结算”的征缴流程。企业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同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等变动情况。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月预征,年终按实清算。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县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苍南”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到位。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现阶段全员参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实行分步到位,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未实现全员参保缴费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参保率”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进行申报缴费。企业按照“最低参保率”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最低参保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调整的,按上年“最低参保率”执行。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地税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1.缴费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2.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缴费登记、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规定计征。
3.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缴费核定、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和稽核工作。
4.企业破产或改制,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参与企业破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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