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一年一定”的要求,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同意对2008年度(社保年度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企业职工最低月缴纳基数1230元,缴费比例25%,每人每月最低缴费307.5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7%,缴纳209.10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98.40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550元,缴费比例20%,每人每月缴费310元。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150元,个体工商户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4650元。
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1800元,缴费比例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3%,缴纳414元,个人部分缴费比例2%,缴纳36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职工月缴费基数1230元,缴费比例3%,每人每月缴纳36.9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缴纳24.60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12.30元)。
四、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400元/月,缴费比例6%,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84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封顶线确定为6万元,起付线调整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按3%的比例缴纳公务人员补助费,每人每月42元;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帐户基金,每人每月28元,全部由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50元/月,缴费比例为6%,每人每月缴纳123元。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标准为: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医疗救助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1230元,实行浮动费率制。按温劳社工伤〔2004〕36号文件有关规定,月缴费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缴费比例0.4%,每人每月最低缴纳4.92元,二类行业缴费比例1%,每人每月最低缴费12.30元,三类行业缴费比例1.6%,每人每月最低缴费19.68元。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为1800元,缴费比例0.2 %,每人每月3.60元。缴费由单位负担。
六、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职工缴费基数2050元(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0.5%,每人每月缴纳10.25元,缴费由单位负担。
上述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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