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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国产设备抵免税政策有重大调整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外购国产设备抵免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即对企业外购设备不区分国产或进口,但只限于以下三类设备:1.环境保护类;2.节能节水类;3.安全生产类。
属于以上三类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10%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2007年以前已经确认的国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
国家之所以作出上述政策调整,一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降低;二是新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而原国产设备抵免税政策是限于国产设备,有“歧外”之义,不符合WTO有关规则和国际贸易公平原则;三是原优惠政策导向不明属于普降“甘霖”,新政策的优惠只限于三类专用设备,使税收调节经济、鼓励支持产业的导向作用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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