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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岂能冒名代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14 16:03:00
 

日前,瓯海发现1例工伤认定冒名代替案例。事情是发生在瓯海梧田街道某眼镜公司,2008年1月10日晚19时许,该公司员工陈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右手背被机器辍伤,后被送往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将陈某以瞿某身份(该员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向瓯海区人事劳动局申请要求工伤认定,于3月31日获得该局对瞿某的工伤认定书,并向瓯海社保分局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800多元,但陈某在这办理过程中不小心露出破绽,毕竟陈某不是瞿某,现从瓯海社保分局骗取的800多元工伤保险待遇已经退还,瓯海区人事劳动局现已立案处理。
据悉,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目前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每月只需6.15元,既然企业能想出为员工冒名代领工伤保险待遇的馊意见,为何平时不多关心关心员工,为劳动者撑起“工伤保险”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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