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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2 16:44:06
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切实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家底不清、权属不明、擅自出租、擅自投资和程序不规范、招租不公开、交易不进场及对外投资风险控制不力、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等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详见附1)。
二、核查内容
各单位截至2010年11月30日的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资产收益收缴等情况。核查的重点是:
(一)自有房屋土地权属是否明晰;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是否已经领取;有无闲置和被占房屋、土地;有无占用和租入的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的房屋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出租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有无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等投资行为;有无以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资产抵质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等;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资产是否进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对外投资项目运行及风险情况如何;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协议或合同是否规范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处置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处置结果有无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处置收益或残值是否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核查工作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至2011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2月25日—2011年2月15日)
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照核查内容对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有关自查报表(详见附2、附3、附4、附5),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1月31日前以书面稿和电子稿两种形式报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薛峰,联系电话:88509596,传真:88591601,邮箱:zcglc@wztax.gov.cn)。
同时,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有关规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要求进行自我纠正,并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写出专题书面报告(随同自查报表报送)。
1、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土地,要整理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2、对权属明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而尚未取得房产、土地权属证书的,要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权属不清或其他原因未取得房产、土地权属证书的,要整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3、对房产、土地闲置半年以上且没有向财政部门申报的,要说明原因;
4、对无偿占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或被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无偿占用的,要说明情况;
5、对未经规定程序和权限部门审批擅自出租的房产、土地,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协议)的,要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如实上报,其中:
(1)合同(协议)约定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期的,一律不得续租或再擅自出租。
(2)承租方没有按合同(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房产、土地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的,一律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收回;同时,对上述收回的房屋、土地,要初步提出下一步使用或处置意见。
6、已经规定程序和权限部门审批出租出借的房产、土地,要将评估、招租情况及签订的合同等复印件补报财政部门备案。
7、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要整理其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公司(企业)章程、近3年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对收益分配、经营运行、风险情况等进行专门分析。
8、未经规定程序和权限部门审批擅自处置的资产,要整理有关原始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
9、经批准处置的资产,要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做好账务处理。
10、房产和土地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未及时足额收取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要全部追收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并附报相关缴款凭证复印件。
(二)核实检查阶段(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3月31日)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若干核查工作小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总体情况的核实检查;对单位自查报表填报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相关鉴证资料进行核实检查;对出租出借房产、土地进行重点核实检查;对自查自纠问题的纠正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各单位要根据专项核查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主动配合核查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核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工作小组形成核查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4月3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自查自纠和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提出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对照,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整改落实的配合工作,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拟出租出借的房产、土地,根据“公开招租,进场交易,阳光操作”的原则,统一拟定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对专项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对单位自查自纠中隐瞒不报而被审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要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资产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从“入口”到“出口”的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俊担任组长,朱建和胡正武赵有力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胡正武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人员并成立专项核查工作小组,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核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国有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地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市金融办负责涉及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缴入银行账户和对外担保处理等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指导并做好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履行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照专项核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核查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纠正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按时填报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拖延工作进度、阻挠工作开展或敷衍了事,坚决杜绝专项核查工作“走过场”现象;对核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拒不整改和自查不认真,故意漏报、错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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