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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开展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有关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财政票据检查的范围为:2007-2008年度没有进行过上门验审检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
各用票单位2007年以来购领、使用及管理财政票据的情况:
1、是否按规定填开使用财政票据,定期向财政部门进行票据结报核销;
2、是否有专人保管财政票据,领发财政票据是否实行台帐登记;
3、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做到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4、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
5、有无使用过期票据或老版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与方式
本次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7月15月---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阶段。时间为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
第四阶段:落实整改阶段。时间为
四、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财政票据检查对于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积极意义,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抽调专门人员,精心组织开展好相关用票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并于
2、各用票单位要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搞好自查,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在接受检查时,积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
3、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财政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认真处理,并督促其搞好整改;对违反法规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邮编:315010,联系电话:87188161、87188163
附件:财政票据使用及非税收入情况自查表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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