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下一篇文章: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转让股权、股东更名、公司类型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一)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4、《企业名称审核表》注2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若名称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的,则提交《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2及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与名称有关的文件、证件注5;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二)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4、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注6;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住所涉及环境和安全注7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如因变更住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注8、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注2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C)》注9,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任职文件;若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需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注2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4;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还应提交公司盖章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注2;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2;
4、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5);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其中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可参照公司设立章程的参考式样第四章书写);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9;
7、新加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10;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1;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2;
4、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6(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7);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8、经公司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董事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参考式样9;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1;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注册资本减少后,如果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步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减少后的实收资本应与注册资本相等。
(六)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3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4;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2;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1;
查看更多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