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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分为直接登记和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后再登记二种:
(1)直接登记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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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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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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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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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核准 |
(2)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后再登记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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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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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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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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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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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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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核准 |
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并联审批制 注1相结合的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注2;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3;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4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6;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7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8;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9;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参考式样1;
(6)由股东签署的《确认书(A)》注10;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注8;
(8)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注11;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提交的所有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其他需提交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7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8;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9;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参考式样1;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注8;
(8)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注11;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提交的所有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其他需提交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3、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4: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7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8;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9;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参考式样2;
(6)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确认书(A)》注10;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注8;
(8)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注11;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提交的所有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其他需提交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附注:
并联审批是以工商登记机关企业注册大厅为依托,采用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联网的方式,组合多部门批证与工商登记机关核照为一体的审批模式,该模式的运作流程可概括为“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属审批部门权限内的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
省及省以上前置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均不纳入告知承诺制和并联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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