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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分派红利 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0 22:33:00
  
  

 问:我公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董事会决议分派2007年度红利,是否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派出境时需要预提所得税?以前年度分派红利是免税出境的,境外BVI母公司的中国籍公民股东,公司在分派出境时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执行新企业所得税分派红利预提所得税后,母公司的个人股东是否就不需要再交个人投资收益所得税了? 

  答: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如果是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缴纳预提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分配给境外BVI母公司的中国籍公民股东的,按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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