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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工作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0-9 21:55:00

为适应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审批管理,深入开展“效能革命”,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机关作风,方便广大纳税人,结合管理局改设分局后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下放和调整,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
  (一)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税前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其二是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原则。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不同或标准有差异的,都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计算所得,对税法规定须报经批准的税前扣除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批程序,纳税人获得批准后方可据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或虽申报未获批准的,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经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
  (一)财产损失类。
  1、财产损失。
  2、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3、坏账损失。
  (二)费用类。
  1、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
  2、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租赁费。
  3、总机构管理费。
  4、技术开发费。
  (三)抵免类。
  1、税前弥补亏损。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要求规定的其他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三、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
  纳税人的税前扣除书面申请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由各市公司、市分行统一汇总向市局所得税处申报。
  (二)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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