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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前年度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
答: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得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缴费,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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