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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值易耗品范围的说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中国会计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4-6

根据我国会计惯例,低值易耗品一般是指企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自然这个数字可以企业自主调整了,一般惯例是不应低于200。
但是商业企业的下列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和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垫木、垛架)、水泥条(墩)、风车、跳板、生猪车架、劳动役畜、各种非机动车(包括大车、手推车、三轮车、板车)、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腌制池、灭火机、七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消防泵、地毯、货架、柜台、电子秤、收款机等。
工业企业由于工艺问题,不可能举例,一般都是由主管部门制定低值易耗品目录,一般都如下分类:
(一)维护用工具性仪器仪表;
(二)小型机械及通信用具;
(三)业务专用品;
(四)小型车辆及运输用具;
(五)家具用品;
(六)电器用品;
(七)五金工具;
(八)衡器及计算器;
(九)劳动保护用品;
(十)杂项用品。
上述低值易耗品按其价值大小和管理上的需要,可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物品。
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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