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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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