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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会计处理问题
(1)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出口企业。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大中型出口企业。
(3)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企业。
(4)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大中型企业。
2、小型出口企业的判断标准由省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内外销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统一确定,统一标准》。
3、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企业:
(1)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2)12个月后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也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还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结算期)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4、注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大中型企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实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5、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二)一般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1、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生产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排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如果本月应交增值税为货方:则用免抵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作会计分录。但要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如果本月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则应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借方余额的大小,如果余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则应退回的增值税为免抵退税额。
借 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差额留抵。
5、如果余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则应退回的增值税为增值税余额。会计处理同上。免抵退税额的差额为免征额,不必作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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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zqling518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8-5-30 12:39:00
· 谢谢!好好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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