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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8 1:33:00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有关规定,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出口退税进度,外贸企业应将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不齐全的退税单证分开单独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应归并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减少申报次数。
三、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邮寄途中无法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再受理延期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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