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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
1、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3、企业可在银行通过“核查系统”查寻自身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度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特批可收汇额。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瘦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转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汇额度应扣减。
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内资金。
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口情况,向文化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的操作规程 !
1、银行在接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资金指令后,须持银行和企业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银行服务页面查看企业可收汇额度。
2、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表中各项(一般贸易等出口收汇、预收货款收汇或特批收汇)收汇申请进行结汇或划出。
3、银行收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申请后,先登陆“核查系统”查看企业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度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度、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可收汇特批额度。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转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
5、银行在可收汇额度内为企业“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出同时,须在“核查系统”中对应的收汇金额进行核注。
6、企业可收汇额度用尽,银行不得为其“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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