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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收汇或者核销数据
删除收汇或者核销数据:
出口企业因出口核销报审失误需删除相应核销记录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删除的核销清单》,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后给予出具《删除企业出口核销记录联系函》。企业在该联系函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签章的《〈删除企业出口核销记录联系函〉回执》,予以删除相关核销记录。删除核销记录涉及已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先予收回,再根据调整后新增的核销信息补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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