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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问题解答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4 9:43:00

省国税局、省外汇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点出口企业向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昨日本报记者就出口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国税局、外汇局有关领导,现将有关解答摘录如下:

记者问:我市什么时间开始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

市国税局解答: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主管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国税局采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记者问:免于提供核销单后申报出口退税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市国税局解答:对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没有电子信息的不予受理。但因外汇局与国税局之间传输电子数据存在时间差(每周传输一次),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其申报出口退税期限的到期之日在外汇局最近一次数据传输之后的,没有电子信息的也予以受理。

记者问:2007年度报关出口尚未申报退税的业务如何申报?

市国税局解答:对2007年度报关出口尚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已调整,系统将自动审核出口收汇电子信息。但无论该部分出口业务有无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出口企业仍需按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期限向国税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记者问:对无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市国税局解答:对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报关单期限5个工作日,国税局仍未收到外汇局传输的电子数据的,国税局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据此及时联系当地外汇局,并凭外汇局出具的“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在国税局送达“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外汇局出具的“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的,国税局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记者问:什么是出口收汇无纸化核销?

市外汇局解答: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通过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发送至外汇局,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信息自动审核并完成核销,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记者问:实施出口无纸化核销是否意味着企业无须申领核销单?

市外汇局解答:无纸化核销只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提供纸质核销单证到外汇局现场手工核销,但仍需要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核销单。

记者问:企业实行出口无纸化核销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市外汇局解答:实行出口无纸化核销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已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且符合外汇局管理要求,系统已设置允许对其实行自动审核的出口企业;

(2)报审涉及的数据均为本企业的单证数据,并且保证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记者问:哪些企业不能采用无纸化核销?

市外汇局解答:(1)结汇“关注企业”;

(2)结汇“准关注企业”;

(3)无网上核销资格的企业;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仍须经外汇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

记者问:开通自动审核功能日期之前的核销是否也可以采取自动审核?

市外汇局解答:企业一旦开通自动审核功能之后,对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核销数据以自动审核的方式核销,但2008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核销数据仍需到外汇局办理手工核销,因此企业在进行批次核销报告时,应将2008年1月1日之前出口的单证与之后出口的单证分开报告。

记者问:除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核销数据外,还有哪些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需向外汇局提交纸质单证?

市外汇局解答:(1)凡涉及补录入信息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审,包括补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数据信息(核销专用联),此类核销仍需提交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

(2)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差额备查、退赔外汇、远期收汇备案、境外收汇过户、超佣金支付等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须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记者问:在报送核销报告之后,企业如何知道是否已通过审核?

市外汇局解答:如果报送的核销报告符合自动审核的要求,系统会在当天晚上自动审核通过核销报告,企业次日必须查看是否核销信息。外汇局每周向国税局传输一次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用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如未通过,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与当地外汇局联系。

记者问:新办的企业应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市外汇局解答:对新办的企业,外汇局会定期举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培训,培训完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功能;在开通之前,企业需要提交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手工核销。

记者问:什么情况下企业会丧失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市外汇局解答:在对企业贸易收结汇审核过程中,被纳入结汇“关注企业”或“准关注企业”名单以及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外汇局将取消企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资格。

记者问: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市外汇局解答:(1)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在完成向外汇局电子数据核销报审后,次日一定要查看是否核销信息,如未通过核销,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2)用于抵扣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仍采用自动审核之前的方式进行核销,即到外汇局对相应的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3)出口与收汇差额超过5%的核销报审,企业需即向外汇局报告该核销批次号,并提交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4)新办企业应及时进行网上核销培训登记,以尽早接受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培训和开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功能。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国税函[2004]955号改为出口退税认定);(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国税发[2004]113号明确为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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