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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务: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差异与纳税调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可见,会计制度将销售退回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上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第二种情况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由于该类销售退回实质上是对报告年度已发生事项的重新确认,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先销售、后退回的手法来操纵利润,国际上普遍将这类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即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2003年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明确规定,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货退回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销货退回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所谓“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年度,也就是销货退回实际发生的年度。例如,某公司200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5年4月30日报出,在此年之前或之后发生了销货退回业务。则“报告年度”是指2004年度,“本年度”是指2005年度。

  由于销售退回既可能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可能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且,销售退回既可能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因此,销售退回在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方面可能存在四种情形。企业应正确把握,规范对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的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发生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与该项销售退回有关的应交所得税,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与该项销货退回有关的所得税调整,应冲减报告年度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与该项销货退回有关的所得税调整,应冲减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与该项销售退回有关的所得税,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均应冲减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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