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 温州会计人 | 杭州会计人 | 宁波会计人


快速搜索导航: 浙江会计 温州会计 上海会计 北京会计 杭州会计 宁波会计 天津会计 南京会计      
当前位置:中国会计人会计实务涉税实务 →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会计考试QQ交流群导航→ 会计证:64530841 初级:64657966  中级:50750873 CPA:68748788 注税:43418118 注评:60557681 会计职业交流:42214237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9-30 23:24:00

1 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6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3]45号
7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
8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
9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0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
12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
13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财税字[1996]79号
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1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及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1997]472号
16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17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4]132号
18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3]804号
19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国税函[2000]579号
20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21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序号 内 容 依 据
22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2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24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25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的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84号
26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国税函[1999]486号
27 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
28 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4]329号
29 关于纳税人支付给雇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或外单位人员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赔偿款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 穗地税发[2004]220号
30 纳税人按照国家国资局《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规定缴纳的资产占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穗地税发[2004]220号
31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将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作核销所有者权益处理的,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即不得在税前扣除 穗地税发[2004]220号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