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 温州会计人 | 杭州会计人 | 宁波会计人


快速搜索导航: 浙江会计 温州会计 上海会计 北京会计 杭州会计 宁波会计 天津会计 南京会计      
当前位置:中国会计人会计实务涉税实务 → 涉及产权纠纷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缴纳?
会计考试QQ交流群导航→ 会计证:64530841 初级:64657966  中级:42939376 CPA:28746281 注税:43418118 注评:60557681 会计职业交流:42214237

涉及产权纠纷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缴纳?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6 9:40:00
  
  

 问:我公司建设生产厂房,所占用土地产权归另一企业所有,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起初同意转让土地给我公司,于是我们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完时,土地出让方又不同意转让土地,我们现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现在土地使用税是否应交,如果应交,应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交还是我公司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部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据此,贵公司与另一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其土地使用税应按实际使用人纳税。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