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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处理服务业营业税
(一)服务业的具体的征税规定
1、电力调整试验征税问题
关于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范围。因此,调整试验收入也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税问题
(1)对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费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4)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
4、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征税问题
(1)1993年12月3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可按原规定准予从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2)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149号合同和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5、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1)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国外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3)1993年12月31日前外商在华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可从宽掌握,按原适用税率征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4)外国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收,其雇员应当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工程承包公司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有奖募捐征税问题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8、代销体育彩票征税问题
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9、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征税问题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10、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1、融资租赁征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2、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暂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3、设计、勘探业务征税问题
(1)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已分别明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2)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4)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级地方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包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
14、律师事务所办案费征税问题
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15、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工作征税问题
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工作的,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如去境外工作的人员是作为本单位雇员的,则属于单位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6、供车行为征税问题
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为搞活经营,提高司机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简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上述公司的供一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17、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征税问题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8、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征税问题
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19、代建房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理建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提供点播信息等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点播节目或播放经济信息等,为其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或表示贺喜、纪念,对广播、电视等媒介从事此类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21、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征税问题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科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2、肉品检疫费征税问题
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23、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征税问题
例如,XX厅将所属的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XX国际有限公司30年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24、包机费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例如,南航湖北分公司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科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25、拖(吊)车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或单位从事拖(吊)车业务,其取得的拖(吊)车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6、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征税问题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侠客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7、非电信局部门的电话信息服务收入征税问题
对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8、代理房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征税问题
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9、饮食业征税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30、烧卤熟制食品征税问题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31、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征税问题
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32、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33、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1)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征税问题
(1)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3)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5、外国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36、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服务收入征税问题
为了有利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原批准给予该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新税制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营业税实行照章征收,所以税款由地方财政列为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还贷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服务业自查应注意的方面
1、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虽然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但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其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付费用后的余额。其扣除依据是否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
3、联、托运企业承接的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是否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其计算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外费用减去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因需要而再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的业务,有否按广告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5、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中介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6、电视台、演出比赛场所、游览场所取得的户内广告费以及带有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是否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7、单位举办产品等展销会、展示会,向参展单位收取的摊位费、场租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8、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片租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9、纳税人开设"电脑屋"、"网吧",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服务收取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10、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再转租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11、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办案费、差旅费等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12、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其计税营业额是否按收入总额减去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基金后的余额确定缴纳营业税。
13、兼营公用电话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是否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电信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确定。
14、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方若干年,他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他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给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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