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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的帐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由于各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帐务处理有所不同,为帮助纳税人正确掌握有关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帐务处理,下面作分别介绍: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入帐。
(一)委托方是工业企业的,委托方应在“产成品”科目中设置“委托代销”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产成品给代销售单位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
借:产成品————委托代销
贷:产成品
同时,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输费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代销方已销产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人帐:
借:应收帐款————XX商场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代销收入款项,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
借:产品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商场
(2)不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售价超过接收价的销售收入归代销方所得,不另支付代销手续费),按协定接收价入帐: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商场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委托代销
(二)委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委托方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场
同时,借:经营费用————运输费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代销单位已售商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帐:
借:应收帐款————应收销货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款项,也分两种情况:
(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
借:银行存款
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帐款————应收销货款
(2)不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按协定接收价入帐: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应收销货款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末还应计算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销售代销货物
作为代销方,一般是商品流通企业,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属于代理业务,应按营业税条例纳税,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不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则代销方应就实际销售收入超过协定接收价部分计算征收增值税。
(一)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
1.收到受托代销产品(商品)时不入帐,只是作备查登记。
2.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收取销售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XX公司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代销清单送给委托方后,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货:应付帐款————XX公司
4.付给委托方代销商品货款,并计算收取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帐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收入
(二)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帐务处理与普通进货和销货相同,相当于代销方赊购委托方的代销货物。
1.收到代销的商品时
(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采用售价核算的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商品进销差价(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
2.代销商品销售时,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此时,按售价入帐: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销清单送给委托方后,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XX公司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售价核算的用售价,采用进价核算的用接收价,作: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同时,按接收价;
借: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帐款————XX公司
采用售价核算的,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商品销售成本
4.将代销商品货款(等于接收价和按其计算的进项税额之和)付给委托方,作:
借:应付帐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商
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因此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需要按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投资方计算应交增值税时,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长期投资(按货物重估价或双方协议价)
贷:产成品或原材料等(按货物成本)
资本公积(货物增值部分)
(二)接受投资的企业,视同购货处理。按重估价或双方协议价作为投资货物入帐价格,作: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计算应交增值税,按销项税额和货物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科目。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要与购进货物未经过任何加工(包括自己加工和委托加工)就改变用途(购入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的帐务处理区别开来。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会计核算中作为销售处理,通过收入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专票(如果股东或投资者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核定的应税销售收入和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核定的应税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举例:假设甲公司按投资比例计算应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润为117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一)分配投资利润时作: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117
贷:应付利润 117
(二)实际支付时,如果是用货币资金支付的。作:
借:应付利润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但甲公司用一批产成品(生产成本80万元)作为乙公司应分得投资利润的支付手段,这些产成品核定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17%= 17万元,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润 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结转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
贷:产成品 80
乙公司会计分录:乙公司收到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或商品销售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入帐,作:
借:产成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投资收益 117
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则
借:固定资产117
贷:投资收益117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应交增值税额与货物成本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分录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或原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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