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 温州会计人 | 杭州会计人 | 宁波会计人


快速搜索导航: 浙江会计 温州会计 上海会计 北京会计 杭州会计 宁波会计 天津会计 南京会计      
当前位置:中国会计人会计实务涉税实务 → 交通运输业务检查要点
会计考试QQ交流群导航→ 会计证:64530841 初级:64657966  中级:50750873 CPA:68748788 注税:43418118 注评:60557681 会计职业交流:42214237

交通运输业务检查要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0 23:25:00

在不同类型企业,其营业额的会计核算不同。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收入分别在"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算,其他性质的企业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合算。检察人员在纳税审核时,应针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人,结合有关账册进行审查。
(一)专营交通运输企业
(1)首先,将"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对,审查已实现的营运业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其次,要抽查企业营业部门报送的营业情况与账面记录营业收入进行核对,考察营业情况表反映的营运收入是否已全部计入收入账户核算,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漏报收入的现象。
营业税项目往往也涉及纳税人转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金宏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马钢承包经营。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发票,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税。车队里有一辆6吨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拖拉机在营运,其中两辆拖拉机为个人所有。
2005年3月税务检查人员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时,厂里在支付运费时未代扣营业税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队为外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作记录也未申报纳税。检查人员根据发票存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2001年10月至2004年12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550 251.59元,其中货车营运收入308 824.05元,中型拖拉机营运收入241 427.54元,均未申报纳税。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使企业将车队承包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从而造成承包后企业长时期偷漏税款的情况。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人经营后,对承包者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实现企业的灵活经营,又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
对该单位不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营业所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6 507.55(550 251.59×3%)(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处略),并根据《征管法》处以罚款1万元。
该企业应如下会计处理:
其一,企业2001年10月至2004年12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 507.5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 507.55
其二。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 507.5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 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账户) 26 507.55
(2)有无将应税运营收入记入"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
(3)查"主营业务支出"等支出类明细账,是否存在已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现象。
(4)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及相应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运营收入长期挂账,不作收入处理的现象。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等账户)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对于发生过激运输业务或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应重点审查税前扣除的依据,必须是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
(6)审查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审查时,根据其经营业务范围、会计核算资料,抽查有关原始凭证,查明各项业务收入以及营运业务收入相关的各种费用收入的入账情况,并结合"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注意是否按照规定计算营业税。
有些企业往往会利用往来账户转移收入。
案例:天坛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4年度运输收入23 646 635.62元,利润总额为1 729 559.29元。2005年5月,该市地税检查分局对该公司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收费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贷方,在支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他应付款"账户中转出。检查人员通过对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 465 128.44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确,其行为属于故意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业税43 953.85(1 465 128.44×3%)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其一,将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的劳务费收入补记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 465 128.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465 128.44
其二,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 95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 953.85
其三,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 953.8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3 953.85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账户) 87 907.7
(二)兼营交通运输企业
对其他企业间应与书业务,应首先分清纳税人发生的运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如果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即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运输,则纳税人的运输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例如工商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送货上门的业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确定是兼营行为,则应注意审查取得的运输收入是否与其他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1)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看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及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缴税款的现象。
(2)查有关成本费用及往来账户,有无将运输收入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或将已实现的运输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纳税的现象。
(三)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就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就联运业务征税问题明确: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对联运业务的检查,主要是看其营业额的确定是否正确。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件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该文件实际上规定了物流企业取得的运输、仓储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支出,即实行"差额征税",从而避免了对物流企业的重复征税,有利于物流企业之间加强协作。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减去其他项目支出"的具体范围和政策执行的起始日期之前,物流企业仍然应当就其取得的运输、仓储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确认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否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有关企业的联运发票检查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决定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对联运业务特别强调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四)挂靠经营的税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