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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业务扣缴税款如何做账
分包业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对于分包业务应该如何处理?在这里我们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2004年某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 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 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该企业是这样处理的:全部由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税款。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该公司在支付给分包人1 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 000×3.3%)。该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 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 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 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 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 000×3.3%)。该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50 000 000
贷:工程结算 40 000 000
应付账款 10 000 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50 000 000。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设自建成本为3 5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000。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 3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4 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6 000。
扣缴相关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 33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 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 000。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 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9 670 000(10 000 000-330 000)
贷:银行存款 9 670 000。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 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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