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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法处理方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8 13:57:00
    在税法上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调整为4%)。
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属于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财税[2002]2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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