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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中国会计人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除特别指名以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均应遵照执行。
二、     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第三条     贯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财税政策,拟定集团公司贯彻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施办法、制订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规程,切实保证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在本集团贯彻执行。
第四条     编制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公司财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公司财务部对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有任免和调动建议权;各控股公司对其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论证和决策,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的技术发行和投资项目、重大的购销合同、重大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对其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情况提出意见。
第七条     制订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第八条     进行财务会计检查和监督。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条     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善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参与国有资产保值的考核,研究和制订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具体措施;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     子公司、分公司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努力完成公司的财务目标。
第十三条 参与本单位经济技术项目的论证和决策,及时向领导提供分析资料和意见,切实当好参谋。
第十四条 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情况,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管好本单位的资产,保证资产的完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制订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测资金流量情况。
第十七条 依法计提和向国家缴纳税金,及时向集团公司解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     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属国家所有,由集团公司代管。集团公司投放到各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子公司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资本保全原则,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本金,除按规定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决定其子公司国家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事宜。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长、短期借款,负责向集团公司以外筹集各项资金。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未经财务公司允许或授权,不得向任何金融机构或单位融资;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确需向各金融机构或单位供款,应征得集团财务公司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需要可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内部银行贷款。向财务公司贷款利息根据筹集资金的成本加上一定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国家的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发放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申请和报批由集团财务公司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五、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流动资金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各物资归口单位制订本系统归口物资管理及考核办法。强化物资归口采购,未经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门特许,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自行向外采购物资。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相互之间提供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劳务,一律以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市价格不明确和不清楚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制订。
第二十五条 存货在购入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其确定方法为: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或实际成本核算,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核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因存货核算方法发生变更,应征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意,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时可以一次摊销,也可以分次推销,主要看其在生产成本中的比重。一般情况下,×万元以下的一次摊销,×万元以上的分次摊销,但分期摊销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使用期。
第二十七条 存货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应按集团确定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非全资子公司可自行确定方法提坏账准备金,但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每月都要对全权债务进行一次清理,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每月均要核对一次,对有争议的要及时解决,必要时集团公司应予以协调和仲裁。
第三十条   加强对外出租资产和借出资金的管理。闲置的资产可以出租,但必须高于银行的利率收取租赁费。一般情况下,严禁将集团公司的资金借出,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总会计师或总经理审批,其借出资金的回报率必须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并要明确责任,谁租出资产、借出资金,就由谁负责收回资金、资产以及利息或租赁费。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存货出入库的管理。库房必须按规定设置基础台账。存货的入库必须据有数量、质量等验收合格的单据;存货的出库,必须据有领用单及相关责任人的签章。严禁存货无手续随意出入库房。
六、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每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的办法。集团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价值形态的管理,各使用单位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实物形态的管理,各使用单位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实物形态的管理。各级财务机构要与实物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定期进行清查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公司规划投资部门组织研究、论证,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并按规定报决策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才可安排资金。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固定资产调人、调出、租入、租出,以及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一律要经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规划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报公司有关决策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由使用部门写明原因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确认后上报有关部门前关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才可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固定资产的构成、讲价,分类及折旧年限均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工程产立项前,必须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是对市场预测、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资金来源进行实事求是的论证。在论证中,其资金来源、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等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认可。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安排;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后,由其自行筹集资金,其中需借入资金安排的,应报集团财务公司。
第三十九条 凡完工项目,必须经过决算审计,有关财务机构才能按规定结清余款。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并编制竣工报告书以及相关文件,报财务部门以便及时交付使用,并编制竣工报告书以及相关文件,报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对于已经完工投产,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也尖计提折旧,应按暂估入账原值计提折旧。
七、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都要把加强成本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各种消耗,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十二条 成本费用管理,除加强组织工作以外,还应吸收一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要推行目标成本管理、量本利、价值工程以及运用好电子计算机等。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都要完善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健全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库存商品的管理制度,健全成本核算的有关原始记录,健全材料、工时、费用定额,健全和完善各种计量手段,使成本核算的各种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各种费用的开支标准。除国家成本费用:
1.     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借款利息支出。
2.     应用职工福利开支的款项支出。
3.     对股东发放的股利支出。
4.     未经集团公司的审批的工资、奖金支出。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各子公司、分公司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核算内容以及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摊提标准要贯彻一致性原则,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核算内容和摊提标准,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正确计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成本,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方法进行核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要贯彻一致性原则,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将其在产品、完工产品计算方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核算,期间费用期末全部结转,不得留有余额。
八、     销售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一切销售收入都必须按规定纳入会计核算。不得把本企业的销售收入转作他企业收入,不得把应作销售收入的冲抵成本费用,不得把销售收入不作账务处理、纳入本单位的小金库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要特别加强对废次材料、废旧物资、回收物资、提供机器设备以及劳务等收入的管理,制订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不得将这些收入纳入小金或个人私分。
第四十九条 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划分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为了准确计算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应按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单独反映。
第五十条   销售收入的实现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不得随意调增调减当期销售收入,虚增虚减当期损益。
九、     对外投资及收益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需对外投资时,应由投资单位对市场预测、资源情况、资金来源、投资回报等作好初步分析,由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人参与,论证可行以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对外投入资金或物资。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需对外投资时,可以自选组织论证,但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派人参加,论证可行后,还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 凡由集团公司出资对外投资的,其投资收益权属于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取。运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应此照初始投资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应定期对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应收未收的投资收益要查明原因,责成有关人员收回。在次年×月末,应对上年投资情况、投资收益情况按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益的催收,由集团公司参与该投资单位最高一级的股东代表负责收回,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十、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行使其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国有股应分的红利,各独资子公司应在次年××月××日前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各控股子公司应在次年董事会决定分利的期限内上交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 所得税由集团公司统一交纳,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按财政税务有关规定的交纳日提前三天交集团公司财务部,逾期不交的,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各控股子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定执行。各独资子公司、分公司按国家规定的财税政策,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九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上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后,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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