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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能否提供与我公司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资料?
我公司希望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欲向丙公司所在的地方税务局了解丙公司的具体营业收入与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可否予以提供?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的具体营业收入等属于商业秘密,除国家另外规定外,不予查询。一般公民只能查询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纳税人税务信息。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以下内容:
(1)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但是,如你公司符合《征管法》46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但必须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查询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税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需出具以下资料:1.单位介绍信;2.调查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3.调查单位与被调查纳税人的关系证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因此,您也可以上市地税局网站“欠税公告”栏浏览有关欠税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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