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或销毁发票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购买的发票向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税务机关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审核无误后进行缴销处理。
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换发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给纳税人,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新的《发票领购簿》,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注销税务登记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限未使用保管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3)残损发票、改(换)版发票及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发票号码顺序颠倒、重号、夹页、漏页、白页、破页、错页等现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残损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4)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登记并收回应缴销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5)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发票管理环节对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发票缴销环节”、“发票核销环节”所采集数据逐级上报,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发票管理环节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进行交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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