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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按原税法还是新税法
问:我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有5年过渡期,我公司现在是15%优惠税率,请问在07年汇算清缴时,费用等的扣除是按新法执行还是按原外资法执行?我公司是否享受5年过渡期?我公司享受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在过渡期5年内是否继续抵免?
答:1、关于07年汇算清缴适用原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贵公司07年汇算清缴时,费用等的扣除仍按原外资法执行。
2、关于享受5年过渡期范围。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因此,贵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若享受定期减免税(如“免二减三”)优惠的,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关于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是否享受5年过渡期。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享受5年过渡期范围: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特定地区内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因此,不享受5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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