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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一个误区的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3 15:13:00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于销货退回及发生销货折让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开始实施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以下称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四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 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现在很多税务机关以此条作为审核是否出具通知单的一个基本条件,笔者认为此处存在一个理解上的误区。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企业购进了一批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的商品(如固定资产或用于集体福利的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此笔进项税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不能抵扣的项目,所以企业并不用去税务去认证发票。而后因为各种原因90天后发生退货,现在购销双方都要求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会计处理的凭证,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必须要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而恰恰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去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出现了与法规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法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企业的发票是未经税务局认证的,一般地税务机关往往认为此种情况不能办理,陷入了一个误区。

  实际上对此种情况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呢?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7]18号文)出台以后,此种情况就迎刃而解了。

  根据国税发[2007]18号文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税发[2007]18号的发文时间靠后,所以此文的条款更具有有效性,而且就18号文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本身开篇就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这说明国税发[2006]156号文在现实执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不能完全涵盖的实际问题,所以发文予以补充通知。

  同时对于此补充条款的通知,笔者认为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国家没有正式的文件规定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只能找到有相关法规(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经税务局认证的发票是肯定不能参与抵扣的,如果本就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发票,并无要求一定参与认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如果发生了退货,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蓝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前文所提出来那个例子的难题也就不存在了。如果说一味的以办理《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作为准则,那就陷入了一个误区,希望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能及时领会新法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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