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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
时至今日,证券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日益显彰,市场参与各方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也与日俱增。但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现状,力图找出现存披露问题的成因及有效解决途径。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
会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及长远发展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通过证券立法,建立起以会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其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自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便着手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即实行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其基本要求为:(1)强制要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2)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需经审计鉴证;(3)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者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是:促使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保质保量。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涵盖证券立法、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三方面内容。就制度框架的具体构成而言,则因受各国不同证券监管体制的影响而有所不同。我国采纳的是集中立法型的监管体制,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故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构成带有明显的集中统一监管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如下:
1.证券立法。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证券立法方面,我国在1993年4月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后来又于1998年12月颁布了《证券法》取而代之。与此同时,我国在199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并在上述基本证券立法之外,分别就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制定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共同用来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上述法律、条例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1)强制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首次披露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持续披露;(2)强制审计,主要针对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所附财务报表;(3)法律责任,主要针对与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有相关责任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承销商)及有关责任人,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或)民事责任。
2.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作为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并辅之以不定期发布的一些相关规范文件,对证券立法中的披露要求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
3.会计准则体系。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1997年5月始,财政部陆续发布并修订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收入》、《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或有事项》、《非货币性交易》、《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租赁》等具体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4、审计准则体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自1988年成立以来,就致力于审计准则的建设。迄今为止,中注协已颁布了三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第一层次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以及第三层次的执业规范指南,基本上构建为我国比较完整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些审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高了外部独立审计对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鉴证质量。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我国自上海、深圳两个证交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开始正式对外坡露会计信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证券监管的强化及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断规范,信息披露的质量也稳步上升。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众多不尽人意之处,具体表现为一些上市公司采取盈余管理手段或违规行为,甚至直接进行会计造假,对其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进行粉饰,人为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影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两种主要手段为违规行为和盈余管理行为。
1.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指的是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或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的行为。如近年来证监会查处公布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其手段之高明、性质之恶劣、范围之广泛,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问题,引起了有关各方的极大关注。这类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虚假陈述,包括财务报告(年报、中报等)或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等虚假陈述。二是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包括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股资金未予公告等。这些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存在,破坏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但随着事件的查处与公布俄们可以看到证监会强化信息披露管制的决心,另一方面,违规行为的曝光也促成相关法规及会计、审计准则的提前出台。
2.盈余管理行为。管理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等手段使自身利益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行为被称作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控制各种应计项目,比如通过调高应收帐款、存货或调低应计负债、摊销费用等来调高盈余;反之亦然。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包括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方法、坏帐损失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合并政策等。而盈余管理的模式主要有巨额冲销、收入最小化、收入最大化和收入平滑。我国证券市场L的盈余管理行为主要体现为:新股发行及初次上市时通过资产剥离进行上市包装、高估盈利预测等;为获取配股资格而操纵的"10%现象";为避免被ST、PT处理或摘牌而操纵EPS避免亏损;利用关联公司间的资产重组进行"报表重组"等。
三、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未能切实遵守披露规定。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法制观念淡薄、代理责任履行欠佳的管理者在利益驱动之下,可能会通过盈余管理手段或违规行为,指使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会计信息,以达到发行、上市、配股、操纵市场或加薪等目的。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国有大股东缺位、中小股东无权的情况下,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失效,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能有效监督管理者;且公司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不能有效激励管理者。公司易于出现业绩滑坡现象,为违规行为和盈余管理理下伏笔。
3.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我国外部审计方面存在独立性不强、收费制度不合理、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一以及不重视舞弊审计责任等问题,使得独立审计对会计信息的鉴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纵容了低质量甚至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
4、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信息披露方面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存在着规定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及缺乏前瞻性等缺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法制观念不强也是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现有法规体系给一些"机会主义者"留下一定的操纵空间,而相应法律制裁措施则有待强化。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切实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有效发挥公司内部、外部控制机制的作用;(3)设计更加合理的业绩评价标准及激励机制;(4)加强会计、审计职业队伍建设;(5)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6)强化会计规范、健全相关法规;(7)增强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8)强化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总之,我们应遵循市场规律,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状况,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长远发展。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
会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及长远发展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通过证券立法,建立起以会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其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自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便着手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即实行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其基本要求为:(1)强制要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2)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需经审计鉴证;(3)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者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是:促使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保质保量。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涵盖证券立法、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三方面内容。就制度框架的具体构成而言,则因受各国不同证券监管体制的影响而有所不同。我国采纳的是集中立法型的监管体制,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故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构成带有明显的集中统一监管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如下:
1.证券立法。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证券立法方面,我国在1993年4月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后来又于1998年12月颁布了《证券法》取而代之。与此同时,我国在199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并在上述基本证券立法之外,分别就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制定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共同用来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上述法律、条例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1)强制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首次披露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持续披露;(2)强制审计,主要针对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所附财务报表;(3)法律责任,主要针对与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有相关责任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承销商)及有关责任人,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或)民事责任。
2.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作为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并辅之以不定期发布的一些相关规范文件,对证券立法中的披露要求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
3.会计准则体系。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1997年5月始,财政部陆续发布并修订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收入》、《建造合同》、《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或有事项》、《非货币性交易》、《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租赁》等具体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4、审计准则体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自1988年成立以来,就致力于审计准则的建设。迄今为止,中注协已颁布了三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第一层次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以及第三层次的执业规范指南,基本上构建为我国比较完整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些审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高了外部独立审计对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鉴证质量。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我国自上海、深圳两个证交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开始正式对外坡露会计信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证券监管的强化及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断规范,信息披露的质量也稳步上升。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众多不尽人意之处,具体表现为一些上市公司采取盈余管理手段或违规行为,甚至直接进行会计造假,对其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进行粉饰,人为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影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两种主要手段为违规行为和盈余管理行为。
1.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指的是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或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的行为。如近年来证监会查处公布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其手段之高明、性质之恶劣、范围之广泛,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问题,引起了有关各方的极大关注。这类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虚假陈述,包括财务报告(年报、中报等)或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等虚假陈述。二是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包括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股资金未予公告等。这些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存在,破坏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但随着事件的查处与公布俄们可以看到证监会强化信息披露管制的决心,另一方面,违规行为的曝光也促成相关法规及会计、审计准则的提前出台。
2.盈余管理行为。管理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等手段使自身利益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行为被称作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控制各种应计项目,比如通过调高应收帐款、存货或调低应计负债、摊销费用等来调高盈余;反之亦然。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包括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方法、坏帐损失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合并政策等。而盈余管理的模式主要有巨额冲销、收入最小化、收入最大化和收入平滑。我国证券市场L的盈余管理行为主要体现为:新股发行及初次上市时通过资产剥离进行上市包装、高估盈利预测等;为获取配股资格而操纵的"10%现象";为避免被ST、PT处理或摘牌而操纵EPS避免亏损;利用关联公司间的资产重组进行"报表重组"等。
三、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未能切实遵守披露规定。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法制观念淡薄、代理责任履行欠佳的管理者在利益驱动之下,可能会通过盈余管理手段或违规行为,指使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会计信息,以达到发行、上市、配股、操纵市场或加薪等目的。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国有大股东缺位、中小股东无权的情况下,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失效,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能有效监督管理者;且公司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不能有效激励管理者。公司易于出现业绩滑坡现象,为违规行为和盈余管理理下伏笔。
3.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我国外部审计方面存在独立性不强、收费制度不合理、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一以及不重视舞弊审计责任等问题,使得独立审计对会计信息的鉴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纵容了低质量甚至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
4、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信息披露方面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存在着规定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及缺乏前瞻性等缺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法制观念不强也是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现有法规体系给一些"机会主义者"留下一定的操纵空间,而相应法律制裁措施则有待强化。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切实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有效发挥公司内部、外部控制机制的作用;(3)设计更加合理的业绩评价标准及激励机制;(4)加强会计、审计职业队伍建设;(5)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6)强化会计规范、健全相关法规;(7)增强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8)强化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总之,我们应遵循市场规律,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状况,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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