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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之利弊及如何完善之我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天下无敌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4-6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对于强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和管理,全面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委派制具有多种形式,会计集中核算制则是会计委派制中比较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种形式。笔者所在县以推行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按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前进的原则,首先在县农委、水利局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为了保证试点成功,县财政部门通过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确定了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实施原则、运行机制和作业流程。


  1.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实施原则。一是统一管理,凡是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内的单位,不设财务会计机构,由专门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统一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规定的预算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是持证上岗,进入集中核算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是有偿服务,所有参加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2、会计集中核算制的运行机制。集中核算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和结报员两个环节进行运行。(1)会计核算中心是在各单位不设会计机构以后组建的统一的会计核算机构,其职责是进行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经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严肃财经纪律,保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服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主任)的配备,农委、水利局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由其财务科长兼任;各乡镇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由财政所长兼任;会计人员的配备,采取自我申报、单位推荐、领导考核的办法,最终择优录取;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活动经费由各单位提供。为保证集中核算的有序运行,中心制定了岗位责任制、交叉作业制、岗位轮换制、工作回避制、内部监督制等制度。(2)结报员是在各单位不设会计机构后所设的一名专职或兼职结报员。其主要工作是收集核算单位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初审,然后汇总起来向核算中心报送。他是会计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的联系纽带,是传递会计资料的联络员。

  3.会计核算中心与结报员是集中核算制的两个环节,两者密切结合,使集中核算有序地运行。其作业流程为:各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结报员初审→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报员结报→核算中心审定并核算。

  二、经过一年多时间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是:

  1.会计监督有所加强。由于会计人员不在原单位办公,使会计日常核算不受任何干扰;又由于核算中心实行回避制度、交换作业、所有会计人员不为原单位核算,防止了感情因素的掺杂。从而使会计人员便于监督,敢于监督,杜绝了过去存在的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加强了会计监督。同时,集中核算又增加了审核环节,由过去一般的三级审核,增加了结报员审核这个环节,从而增强了监督力度,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人员的素质有所提高。集中核算以后,全系统会计人员聚集一堂,便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共同研讨,从而提高了业务素质。集中核算后,采取“大兵团式作战”,也便于推行会计电算化,农委系统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会计人员掌握了电脑知识技术,使会计核算适应了电子信息时代的需要。与此同时,会计人员由过去的只为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履行本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转变为同时要为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的双重责任,从而增强了会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会计人员的数量有所精简。由于集中核算,提高了业务质量;实行交叉作业和电算化,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精简了人员,精干了队伍,如农委系统会计人员减少23.81%,水利局减少20%左右。

  三、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笔者所在地区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服务有所限制。会计信息集中后,拉大了会计人员与核算单位的距离,从客观上限制了会计人员深入现场、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的机会,导致会计人员光埋头于会计核算,从而使会计信息为本单位管理、决策服务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使会计人员成为“帐房先生”,核算中心成为“计算工具”的倾向。同时也产生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缺乏沟通,产生隔阂,不利于会计工作的良好开展;单位需要利用会计信息,也因传递木及时而影响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影响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

  2、财务管理有所削弱。会计核算集中后,各会计主体的财务自主权和资金使用权不变。由于会计信息的滞后性和会计服务的限制性:一方面,出现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了解本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从而导致单位负责人随心所欲、不切实际审批资金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由于不为原单位核算,再加上一人兼记几个单位的帐,放对所核算的单位业务活动的来龙去脉不太熟悉,事实上,他们也没有精力全面了解,从而不能对单位领导的资金调拨起到参谋与监督作用。譬如,当有关部门人员去查帐或调查资金运行情况时,问及相关的会计人员,他们竟然回答不上来,表现出一种很茫然的窘态。笔者认为,照此下去,集中记帐中心和会计人员又如何能切实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呢?何况,根据笔者最近对几个核算单位所进行的调查,发现这些单位并没有因集中核算而节约资金。

  3.会计人员的收入有所下降。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人员因精减而加大了工作量;他们不仅要对单位负责,而且要对核算中心负责,责任也加重了。按照按劳取酬、按责分配的原则,他们收入应该有所增加,但由于工资、奖金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就发生了由于会计人员不在原单位办公又不为原单位服务,因而出现单位领导借口情况不了解,在发放奖金时常以最低标准发放的问题,使他们收入有所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四、为了兴利除弊,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使这一萌芽的新生事物健康成长,日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笔者认为,需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端正认识,摆正会计核算中心的位置。会计核算中心应该是各单位会计核算的承担者,经营状况的管理者,资金运行的监控者,财务关系的协调者,即集核算、管理、监控、协调于一身。要做到这点,主管部门应该赋予会计核算中心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人事权、资金权、监督权和审批权。人事权:包括会计核算中心的负责人应由兼职改为专职,由主管部门任命或公开选拔;会计人员录用、辞退、晋升、奖惩以及工资资金的支付、调整,均由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资金权:会计核算中心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除对各核算单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外,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拨款,包括工资、奖金及业务活动经费。监督权:会计核算中心通过核算,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寓监督于核算,各核算单位应主动地、自觉地接受监督。审批权:对各单位数额巨大、计划外开支不符合制度的费用支付,应与会计核算中心协商,取得共识,必要时核算中心可以否决,不予入帐;对于各核算单位与外单位的经济关系出现问题时,通过核算中心协调解决。

  2、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为了处理好核算、监督、管理的关系,全面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应从认识上、机制上加以解决。对会计人员应加强教育,克服惰性,树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风气。同时建立约束机制,包括建立定期深入单位制、经济活动分析制等;各单位则应支持会计人员到本单位调查研究,主动接受会计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对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主动要求会计人员参加;同时要求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会计信息。通过诸多工作,使会计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溶为一体。

  3、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关系。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管理体制上的一种改革,没有改变单位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地位,且会计原始资料来源未变,会计核算基础未变,资金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未变,核算中心只是单位空间的延伸,单位负责人仍是会计人员的指挥者、协调者、督促者。因此,单位负责人理应仍然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应对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也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但是由于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资料的加工、整理,最后出成品,提供会计信息,都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制作,因此,如果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掺进了杂质,出现了问题,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乃至负责核算的会计人员也理应有一定的责任。这也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划分会计责任中,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可视同处于单位总会计师的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说,他们之间,一个是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一个是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除了会计责任外,还应有资金审批权,对于单位的大额资金拨付、对外投资、财产处置等重要经济事项,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建议权、否决权,使单位负责人的滥用权力,受到一定的制衡,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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