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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1、2008年度,对企业取得出口贴息、技改贴息和其他财政补贴、奖励,不论直接或间接取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
2、当被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如27%、24%、18%、15%)时,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包括从外资企业分回),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税。
3、企业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向个人贴现银行汇票时支付的贴现利息,可按银行标准贴现率税扣除;企业对社会上的个人借款,在年利率12%的标准内税前扣除。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时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按实申报(或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企业已作为费用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在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中将已列支金额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并可以扣除补提的折旧金额。
5、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非房地产企业)属于管理费用,可全额税前扣除。
6、国税发【2000】84号、【2003】45号对基本(补充养老保险、基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已进行明确,应付福利费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的应付福利费累计金额很大,企业注销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应付福利费作为不需支付的负债,并计所得计征所得税。
7、企业租用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期限短于五年,发生的装潢费用也应按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扣除。若企业注销,在注销年度将余额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8、《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扣除,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等。计入开办费的人员工资也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
9、企业技术改造设备由于台风等非正常原因提前报废,其未抵免完的投资余额,不能继续享受抵免优惠政策,但已享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补缴。
10、由于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原因,使得企业中有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也由人事局管理,对这部份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以比照事业单位执行。
11、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其固定资产净值中包含以前年度评估增值部分或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企业报批财产损失时,评估增值部份以前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12、被盗的固定资产,必须有公安部门的立案结案记录,才可以报损。
13、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的代开发票运输企业。代开运输发票时应按3.3 %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企业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以供出口,外贸公司为生产企业代垫包干费、保险费、运输费等费用,开具企业统一收款收据向生产企业收回,这些费用凭合法真实有效票据在税前列支。
15、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转让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转让发生的损失,属13号令中的实质性损害,可自行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
1、对企业以建筑物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已明确要以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营业税则暂不征收),但对个人以建筑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损失不比照国税税务总局13号令操作。
3、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仅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不能提高到1600元。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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