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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0-9 21:58:00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纳税人管理现状,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规定
(一)新办纳税人或符合条件的已开业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限提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首次获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分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两类,统称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为12个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一般纳税人首次认定手续时,应在认定表格上注明认定有效期(暂认定期或辅导期)起止日期、办理重新认定手续的规定时限,各地可根据需要在认定表格上印制相关时限要求。
1、新开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属于以下列举的企业(统称为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最迟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确实处于筹备阶段,一直未营业,持有筹备期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申请期可适当延后,但应在筹备期结束次月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2)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大中型商贸企业;
(4)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
(5)可以按照本款规定认定的其他商贸企业。
2、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180万元)后,方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按照第一款规定时限提出认定申请的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在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后方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3、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或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提出申请的工业企业如会计核算健全,拥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符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仓库,年应税销售额虽在标准(100万元)以下,可以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销售额标准的,可在达到标准月份的次月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当年未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必须在次年一月份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工商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有效期满次月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重新认定手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辅导期满最后一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有效期满次月倒数第十五个工作日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评估和重新认定手续。
1、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在有效期满次月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有效期满次月倒数第十五个工作日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作为“应申请已申请”处理。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在有效期满次月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后(含第十个工作日)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有效期满次月倒数第十五个工作日后(含第十五个工作日)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作为“逾期申请”处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业务规定
(一)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纳税人或符合条件的已开业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确定两人以上(含两人)负责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实地调查工作包括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
(二)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资格认定的规定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工作底稿》。
(三)对工业企业提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纳税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发票保管设施、资金情况和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形成审核意见,填写《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表》、《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工作底稿》(见附件一、二)。对工业企业暂认定期满申请重新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和书面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填写《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表》。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征税和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一)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纳税人或符合条件的已开业纳税人,在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则上纳税人在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月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其当月发生的应税销售收入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当月允许抵扣在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准日期以后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日常检查中,发现临时一般纳税人有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纳税人整改期满经批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仍不得抵扣。
(三)重新认定标准比照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标准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限期整改”处理。
(四)“应申请已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经审批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从有效期满的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应申请已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经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从有效期满的次月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应申请已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经审批要求限期整改的,从有效期满的次月起至整改期满期间,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整改期满经批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仍不得抵扣。纳税人整改期满仍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情况,无法整改到位的,不得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
(五)“逾期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从有效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逾期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经审批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从获得认定结果的次月起,方可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但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仍不得抵扣。
“逾期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经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从获得认定结果的次月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逾期申请”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经审批要求限期整改的,从有效期满的次月起至整改期满期间,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纳税人整改期满经批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仍不得抵扣。纳税人整改期满仍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情况,无法整改到位的,不得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

四、关于临时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其他抵扣凭证使用规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在未获得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期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有效期满前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名单,并在有效期满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纳税人已领购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收缴或封存,若有效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收缴(或封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可以提前在有效期满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对于有效期满当月月末确实发生销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经管理人员核实,可以在有效期满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收缴(或封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

五、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征税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销售额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份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提出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时限办理认定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一月份起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一月份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销售额标准的,但在次年一月份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后才提出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时限在一月底能够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给予认定结果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一月份起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一月份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销售额标准的,但在次年一月份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后才提出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时限无法在一月底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从一月份起直至获得认定结果,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获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但在批准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日期前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征期结束后统计上年年应税销售额已经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并于一月底倒数第十个工作日前通知提醒尚未提出申请的有关纳税人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的认定规定
本市范围内一般纳税人发生地址变更,变更前后地址不属同一个税收管辖区域的,纳税人经营业务与帐务处理持续,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存货、留抵税额、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结算核实,并向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书面核实资料。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帐实相符,可允许抵扣留抵税额。发生税号变动,其他税务登记事项均未发生变化,经营业务与帐务处理持续,比照执行。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主管国税机关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有关事项,造成税款流失、发票失控等情形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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