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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0 22:31:00


第八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对一般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采取财政贴息或补助的方式,即根据企业具体项目的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或补助。
(二)对现代会展采取财政补助形式,即根据会展的规模、档次、会展收支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三)对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鼓励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且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各县、区财政、经贸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经贸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内容等审核。
(三)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申请年度的纳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县(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由县(区)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市经贸委。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共同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按项目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区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
第十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县、区财政部门对于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三)县、区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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