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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21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商贸流通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商贸流通业的投入,加快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舟山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流通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我市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大型流通企业培育和现代会展的发展;支持便民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根据当年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为重点,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以点带面,提高流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省、市、县(区)三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支持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县、区组织申报的符合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市级流通业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整合资源,做强做大。重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内跨区域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现代流通技术的应用、推广及相关人才的培训等项目;
(三)加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参与社区商业建设;鼓励发展社区商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
(四)支持现代会展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舟山特色的渔业、船业、佛教用品博览会等三大会展;
(五)其他。包括: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建设;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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