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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为建写字楼之用。我公司能否享受填海整治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都有明确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不能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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