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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粮食企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主要内容】

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        军队用粮。

(二)        救灾救济粮。

(三)        水库移民口粮。

三、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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