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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粮食企业
【主要内容】
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 军队用粮。
(二) 救灾救济粮。
(三) 水库移民口粮。
三、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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