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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农业生产资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磷、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主要内容】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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