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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号

    【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

主要内容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25号

【主要内容】

一、          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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