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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福利企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主要内容】

具体的优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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