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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是增值税方面,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 含50% 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二是营业税方面,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 含35% 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 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
享受税收优惠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二是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三是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四是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五是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六是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七是经民政、税务 国税、地税 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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