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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其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

    【主要内容】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物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主要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66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5.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181号

    【主要内容】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6.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主要内容】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7.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9号

    【主要内容】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转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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