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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风暴中的冷静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去年年末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强化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做好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毫无疑义,加强税收管理,打击税收违法,减少税收流失是会议的共识。
然而,笔者以为,目前在我国税收管理上,最为严重的是税收违法问题,是偷税漏税问题!因此笼统地提反避税,在理论上可能会引起混淆。(因为避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中性”词,比如说筹划避税就是纳税主体的应有权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确存在不少介于违规与不违规、违法与不违法之间的避税行为,这种类似于“走钢丝”的行为,是企业与政府的博弈热地。
避税≠税收违法
我们知道,避税是纳税人非违法的应有权利。避税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这并不能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英国议员汤姆林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
避税并不等于税收违法,有偷税漏税才是典型意义的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税收违法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只要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就应该对行为主体追究责任并进行惩罚,这是毋庸置疑的真理。
打击税收违法才应是这场所谓的“反避税”风暴的重中之重
应该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各种避税行为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越界,跨入了违法的范畴。这正好说明,我们工作重心应该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当然也包括那些“出了界”的所谓的避税行为。
据《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一书作者贾绍华估计,1995年至2000年,每年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进一步的分析,1995年我国税收流失额为4474亿元,当年税收收入为6038亿元,税收流失率高达42.56%,而2000年我国税收流失额为4447亿元,当年税收收入为12582亿元,税收流失率为26.11%,比1995年减少了16.45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说明,我国最近几年加强税收监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方面成效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外逃资金700多亿元,偷税漏税金额至少500亿元。难怪有人戏曰: “要想肥,靠偷税”。从近期对房地产企业的暴利揭露来看,偷税漏税仍然是某些房地产公司的获利法宝。可见,打击税收违法才是我国防止税收流失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我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那我们何不及时检讨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何不迅速提高自己的税收管理水平?在与企业进行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政府应抓住这个时机,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所以,与其提反避税,不如加紧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如大声呐喊打击偷税漏税,打击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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