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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的精讲与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3 9:27:00
筹划方案

  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由于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眼1995?演156号)的规定,技术指导应依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称的文化体育业中的培训包括各种培训活动(见《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因此韩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韩国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主讲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劳务费0.5万美元和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和37.215万元。这样,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术劳务的营业税=4.135×5%+37.215×3%=1.323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0.7443万元。按照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之前支付给韩国LPDK公司的661.6万元技术指导费为例,只需缴税21.1712万元,合计节税=33.08-21.1712=11.9088万元。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到2003年已经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韩国公司33.08万元的营业税,对于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再予以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根本属性,纳税筹划应体现的是“筹”而非“补”。针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家提出的筹划思路,尽早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应税劳务的提供中,尽可能合法地少缴税款。

3.连锁经营打造零售业航母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以利于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直营连锁是大型垄断商业资本通过兼并、独资、控股等途径,发展自身实力的一种形式。作为大资本运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以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特许连锁店与总公司间的资产相互独立。特许者通常是大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被特许者是中小企业。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的成员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阅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通过大量集中采购,统一经销,获取低成本经营的利益。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退出。

  综上所述可见,连锁门店经营是现代工业化大生产原理在零售商业的灵活运用,具有集约高效的特点,客观反映了现代化商业流通的规律,连锁门店经营也因此正风靡全球

4.连锁企业初尝“统一纳税”甜头

老板5度入围福布斯富豪榜,企业为何无缘纳税百强排行榜单?商业零售龙头企业———天津家世界集团的老板杜厦表示,这都是“各地开店,分头缴税”惹的祸。按照2003年1.5亿元的实际纳税额,家世界集团可以在全国私企纳税榜单上高居“榜眼”,然而,由于家世界几十家分店分别纳税,纳税额没有被统一汇总,因此未入百强之列。其实,分别纳税正是全国绝大多数连锁企业的共同烦恼。不过可喜的是,如今他们在这方面的不利境况正在改变。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发现,随着国家相关统一纳税政策的出台,不少连锁企业已经从过去的各门店“分别纳税”走向了市一级的各分店“统一纳税”,初步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

  “分别纳税”使企业陷入困局作为一种具有集约高效等突出优势的经营模式,连锁经营近年来格外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少商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迅速扩张,如今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已呈现出烽火燎原之势。

  然而,一路红火奔跑的连锁企业却遇到了“分别纳税”这一纳税方式带来的前进障碍。连锁企业主要涉及要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根据属地征收原则,固定业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这直接给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带来了各地分店各地分别纳税的现实问题。其中对连锁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盈利,则要按盈利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缴,不统一纳税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就不能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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