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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核算技巧
为了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一些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奖金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供销人员除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外,再按照其推销产品所回笼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营业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中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供销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再另行报销。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般是按照应当发放的奖金数额,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付工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年终必须按照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实际发放数,对照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根据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供销人员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 例:红星工厂共有职工300名,其中供销人员10名。2000年度共计提取职工工资400万元,其中供销人员工资12万元(每人每月1000元),奖金36万元(每人每月3000元),提取数等于发放数。计税工资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2000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有关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限额=300×800×12=28800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4000000-2880000=11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120000=212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0000×33%=699600(元) 2.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应纳税额=(1000+3000-800)×15%-125=3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355×10×12=42600(元) 如果企业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采取“包干制”结算办法,将供销人员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仅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供销人员奖金处理。现假定供销员取得的奖金总额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20%,则每人每月差旅费=3000×10%=300(元)、业务招待费=3000×20%=6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奖金 2100 营业费用--差旅费 3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00 贷:应付工资 2100 现金900 这里,差旅费属于与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只要能提供真实、适当的凭据均可获得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内扣除,这里暂假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 1.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实际支出工资总额=4000000-360000×(10%+20%)=38920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3892000-2880000=101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012000=2012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012000×33%=663960(元) 2.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应纳税额=(1000+2100-800)×15%-125=220(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20×10×12=26400(元) 由此可见,改变核算方法后,红星工厂节省企业所得税35640元(699600-663960),节省个人所得税16200元(42600-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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