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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缴增值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8 19:18:00

  问: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应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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